福城志愿者协会
标题:
第二届理事会章程及制度修改全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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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城志愿者协会
时间:
2012-5-25 09:50:30
标题:
第二届理事会章程及制度修改全面征求意见
经五月份三次理事会讨论,现将修改的章程及制度公示如下,希望广大志愿者跟帖提出意见!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全称为: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开展志愿服务,从事公益、慈善等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传承文明,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倡导义务服务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美德,鼓励人们奉献自己的精神、才能和时间,服务弱势群体,帮助有需要人士,共同为追求美好生活、建立和谐社区和促进社会进步而行动。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指导部门。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郴州市委、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苏园路社区居委会(桔井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贫、敬老、环保、青少年思想教育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
(二)年满18周岁,品性端正,遵纪守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好《入会报名表》;
(二)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分配会员号并发放会员标识,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
(四)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授予星级会员荣誉;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本协会的所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六)按规定交会费;
(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识。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接到协会通知一个月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担任协会管理工作的会员退会,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申请,并将担负的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协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3年。协会理事会工作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首届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筹备组推选产生。从第二届起,理事会由上届协会组织机构提名,交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协会理事若申请退会,即视为放弃协会理事资格并自动退出协会理事会,理事空缺由候补理事依次替补,若替补理事名额不足则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产生。若理事会中超过1/2理事申请辞去理事职务或退会,则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协会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任命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组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或3名理事提请召开的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的人选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行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每年年终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在任期内如有违法行为或严重影响本协会声誉或利益的,本人引咎辞职或由理事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志愿者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全体理事成员任期3年。换届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唯一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独立行使组织、主持、中止协会组织机构一切活动的权利,但理事会有权对此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项目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会长代理行使,代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会长不能行使职权超过6个月的,由副会长提请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组织机构协会设会长(同时兼理事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协会下设功能组四个:秘书组、政工组、项目组、后勤组。其中:
秘书组负责:行政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外联工作、联谊联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活动审核评估、领导临时项目。
政工组负责:会员管理、考核与培训、会员互助关怀、团队文化建设。
项目组负责:督促、组织、管理各项目活动负责人开展敬老、助残、助教、扶贫帮困、环保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社会调研、服务领域的拓展。
后勤组负责:物资采买、仓储管理,活动安全及后勤保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本章程及协会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人员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同意,并报郴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郴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和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6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郴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
福城志愿者协会
时间:
2012-5-25 09:51:52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
(2012年5月修定)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理事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者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的理事会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理事会由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侯选人须为参加本协会志愿工作有星级荣誉的本会会员。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
(四)向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志愿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八)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行使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理事会设会长(兼法人)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组织能力,能带领广大志愿者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会长的职权为: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和理事扩大会议。
(二)检查志愿者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时,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三)审批协会所有财务支出。
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或三名理事联名也可提请会长召集会议。
八、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负责于两天内在论坛公布会议记录,记录应按会议记录格式以本会名义发布,记录中不应含有任何个人意见。
九、理事会任何决议均可采取表决作出,表决原则上采取记名方式。对于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有理事提议采取无记名方式的,应采取无记名方式。决议作出后,由秘书长负责在论坛公布决议内容,但原则上不公布具体表决情况。通过的决议必须执行,如理事对通过的决议持反对意见时可保留个人意见,但仍要执行决议。
十、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
十一、理事会可根据本会发展情况任命理事会顾问若干,也可根据理事会选举结果排名设候补理事,当理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现短缺时,由候补理事按序替补。顾问与候补理事有参会权但无决议投票权。
十二、凡在同类团体担任理事及其以上职务的,取消入选理事会资格。
十三、理事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理事会议的,终止其理事职务。
十四、制造不团结因素、拒不履行理事职责或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罢免其理事职务。
十五、如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当书面提请理事会辞职。
十六、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十七、理事就任前须认可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在新一届理事会首次正式会议前,提交出具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供存档,签署书面的《理事就职承诺书》。
作者:
福城志愿者协会
时间:
2012-5-25 09:52:31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监事会条例
(2012年5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人或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在优秀志愿者中或是社会爱心人士中聘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会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4、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监事会议的,终止其监事职务。
第九条 制造不团结因素、没有真正履行监事职责的终止其监事职务。
第十条 如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应当书面提请监事会辞职。
第十一条 罢免、增补监事应当监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协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作者:
福城志愿者协会
时间:
2012-5-25 09:53:21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包括一名会计,一名出纳。
第二条 本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和接受会员、监事会对帐务、实物进行审查。所有会员和捐赠者都有权对财务工作提出质询, 财务组及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提出的质询给予答复。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账款每季度及时在网上公布及更新,对外公开。
第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本会资金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资金的用途:对于定向募捐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对于其他募捐款只能用于本协会的公益项目,并提取其总资金的6%用于协会的运作管理经费,对于指定用于协会的募捐款及会费,协会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1、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
2、合理的设备购置费;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费、网站开发及维护费用;
4、运输费、物质加工整理费;
5、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 资金的募集
1、募集的原则: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把募集工作与宣传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画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进行募集。
3、募集手续:凡接受的捐款、捐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凭证。均严格遵守国家募捐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原则:
1、公益资金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以本协会名义组织实施,做到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公益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和支付手续,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担保。如有截流、挪用或贪污等舞弊行为的,要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2、公益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必须事先考察论证,事中跟踪监督,事后验收审计。
第九条 使用范围:
1、本着专款专用原则,
2、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公益项目;
3、开展公益活动的各项费用;
4、本协会办事机构合理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募捐款管理
1、募捐款的使用:定向捐款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协会的实施范围。项目已明确的,可由项目组直接组织实施;项目不明确的,由各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定向捐款入帐后即属于公益资金,不属于捐款人所有。原则上定向捐款由捐款人监管并与本协会签定监管协议,根据本协会向其提供的资助对象进行资助。
2、捐赠方式分两种:
一、直接捐助:由捐赠人直接当面付给受助人。
二、捐助:由捐赠人委托本协会,负责捐赠事宜。捐赠人先将捐赠款,存入协会指定的合法捐赠账户后,由协会负责将善款执行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流程:原则上固定性支出费用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先预支再报帐;临时性项目及大型活动经费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借支;其它支出先垫付再报账;所有费用报账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会计复核,报会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报账;报账日每月只设一天,原则上为月底最后一天。费用支出所属项目负责人填写《借款申请单》(附表一),交会计审核后,报会长审批签字同意后直接向出纳借支使用,并在工作结束后,将费用支出凭证交会计入帐。同一预(借)支人在前一笔预(借)支款项未结清以前,不得再预(借)支款项。
第三章 物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捐赠物资的发放,由项目组提出分配方案,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进行发放。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协会资金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协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通讯工具等,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帐薄、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接受会员、监事会及爱心捐赠人士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作者:
福城志愿者协会
时间:
2012-5-25 09:54:02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志愿者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民政部财政部[2003]95号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2006]123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协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协会财务活动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对业务经费的取得、使用和结余以及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核算与管理,并以会计报表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利益相关人报告,对协会的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要求,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收取会员会费;(二)接受社会捐赠;(三)接受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会费的使用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制工作牌、会微以及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凡已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我会正式批准的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收取社会捐赠及政府资助等收入,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分别及时入记帐。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根据本协会章程,会员交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30元/年;
(二)高等学校(中专、大专、本科)学生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三)荣誉会员免收会费;
(四)非营利团体会员:500元/年
(五)企事业单位会员:2000元/年起
第三章 会费的缴纳及管理
第九条、会员会费按年度进行缴纳,一年缴纳一次,一次缴纳一年会费。
第十条、填表入会时交纳当年会费。次年1月1日起续交会费。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缴纳,转账和现金均可,原则上不能用产品或实物代替会费,协会有特殊需求除外。
第十二条、收取会费的机构为本协会财务部,若转账即直接转入协会专用账号,若现金即直接由协会财务部负责人收取,其它缴纳方式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协会接受集体缴纳的会费,必须准确记入相应的会员名下。
第十四条、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后一律开具会费收据并加盖协会财务公章,及时记入协会收入账薄。不开具收据或不记入协会收入账薄的会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四章 会费及各项收入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十六条、协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本协会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凡低于收缴会费标准的,应先申请说明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本会会费使用审批权限:凡支出在500元以上,需报理事会会议通过后,会长审批;凡支出在499元以内的,会长审批。
第二十条、会费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接受有关部门拔款开展活动的,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并及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拔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严格审批,审核经费开支范围,重大支出须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五章 报销标准及单据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类开支报销时,进行分类审批,批准人、经办人、证明人手续齐全。
(一)报销单据要求:
1、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3、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并由经办单位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5、复印件、白条等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是必须公示说明。
(二)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填制报销单,有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字,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报销,否则,出纳有权不予办理。
(三)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必要时附列支事项清单或说明)。在遵守国家会计法规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报销。财务部门对支出标准和开支渠道存在疑问的,有权不予办理,并按规定程序提请理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未经理事会审议,擅自启动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五)各项目组100元内费用,告知组内负责人,100-500内告知会长,500元以上告知理事会,产生费用后必须在活动结束三天内及时将实际费用明细跟贴在该次活动贴内方予报账。没跟贴的费用视同放弃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项以《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有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生效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郴州福城志愿者协会物资保管发放制度
1、凡是协会的物资,均由后勤组保管员按照品种型号、数量等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物资不予入库。
2、验收合格的物资,后勤组保管员要登记入账,
3、保护物品不损坏,若物资有损坏需及时报损;
4、保管员要经常对库房检查清点,对物资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物资积压和不足。
5、大型活动需领服装、马甲或帽子必须交押金。衣服每件20元,马甲40元,帽子每顶10元。
作者:
紫~风铃~
时间:
2012-5-26 19:56:41
规章制度制定的非常全面了,只要大家照章办事就OK,你们辛苦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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