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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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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7:0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全称为: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开展志愿服务,从事公益、慈善等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传承文明,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倡导义务服务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美德,鼓励人们奉献自己的精神、才能和时间,服务弱势群体,帮助有需要人士,共同为追求美好生活、建立和谐社区和促进社会进步而行动。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指导部门。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郴州市委、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苏园路社区居委会(桔井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贫、敬老、环保、青少年思想教育等慈善、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与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

(二)年满18周岁,品性端正,遵纪守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好《入会报名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成为本协会预备会员;

(四)通过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授予正式会员资格,分配会员号并发放会员标识。

(五)对于正式会员,协会将结合提供志愿服务的情况,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晋级。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

(四)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仅限正式会员)与被选举权(仅限正式会员);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本协会的所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六)按规定交会费;

(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识。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接到协会通知一个月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担任协会管理工作的会员退会,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申请,并将担负的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协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3年。协会理事会工作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首届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筹备组推选产生。从第二届起,理事会由上届协会组织机构提名,交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协会理事若申请退会,即视为放弃协会理事资格并自动退出协会理事会,理事空缺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产生。若理事会中超过1/2理事申请辞去理事职务或退会,则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协会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任命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组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或2/3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的人选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行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每年年终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在任期内如有违法行为或严重影响本协会利益的由理事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志愿者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

(三)会长、秘书长最低任职年龄不低于3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唯一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由理事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独立行使组织、主持、中止协会组织机构一切活动的权利,但理事会有权对此进行裁决;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任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项目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秘书长代理行使,代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会长不能行使职权超过6个月的,由秘书长提请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组织机构协会设会长(同时兼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协会下设功能组三个:秘书组、政工组、社工组。其中:

秘书组负责:行政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外联工作,联谊联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活动审核评估,领导临时项目。

政工组负责:会员管理、考核与培训,团队文化建设。

社工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各活动负责人开展敬老、助残、助教、扶贫帮困、环保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社会调研、服务领域的拓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本章程及协会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人员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同意,并报郴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决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郴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和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5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郴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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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会全称为: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开展志愿服务,从事公益、慈善等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传承文明,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倡导义务服务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美德,鼓励人们奉献自己的精神、才能和时间,服务弱势群体,帮助有需要人士,共同为追求美好生活、建立和谐社区和促进社会进步而行动。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指导部门。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郴州市委、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郴州市人民东路中山院志愿服务大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力所能及的助学、助贫、敬老、环保、青少年思想教育等慈善、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与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
(二)年满18周岁,品性端正,遵纪守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好《入会报名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成为本协会预备会员;
(四)通过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授予正式会员资格,分配会员号并发放会员标识。
(五)对于正式会员,协会将结合提供志愿服务的情况,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晋级。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提供的培训;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以及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
(四)享有本会内的选举权(仅限正式会员)与被选举权(仅限正式会员);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本协会的所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的志愿服务项目;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
(六)按规定交会费;
(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标识。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接到协会通知一个月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担任协会管理工作的会员退会,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申请,并将担负的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协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协会理事会工作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首届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筹备组推选产生。从第二届起,理事会由上届协会组织机构提名,交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协会理事若申请退会,即视为放弃协会理事资格并自动退出协会理事会,理事空缺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产生。若理事会中超过1/2理事申请辞去理事职务或退会,则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协会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任命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组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或2/3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的人选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行推荐和自荐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每年年终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在任期内如有违法行为或严重影响本协会利益的由理事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志愿者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
(三)会长、秘书长最低任职年龄不低于2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并经郴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唯一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由理事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独立行使组织、主持、中止协会组织机构一切活动的权利,但理事会有权对此进行裁决;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任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项目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秘书长代理行使,代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会长不能行使职权超过6个月的,由秘书长提请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组织机构协会设会长(同时兼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协会下设功能组三个:秘书组、政工组、社工组。其中:
秘书组负责:行政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外联工作,联谊联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活动审核评估,领导临时项目。
政工组负责:会员管理、考核与培训,团队文化建设。
社工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各活动负责人开展敬老、助残、助教、扶贫帮困、环保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社会调研、服务领域的拓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本章程及协会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人员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同意,并报郴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决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郴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郴州市委和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5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郴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在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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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4:43:33 |只看该作者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因协会地址变化等原因,原来的协会章程有关条款已与实际不符。
现就2008年5月10日版《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章程》中以下几条提出修正提案,相关内容已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现提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苏园路社区居委会(桔井路6号)
现修改为:人民东路中山院郴州志愿服务大楼二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现修改为: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3年。
现修改为: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现修改为: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小条 会长、秘书长最低任职年龄不低于3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现修改为:会长、秘书长最低任职年龄不低于2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以上修改内容,已提交本届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并达成一致通过,现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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