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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讨论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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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3:3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监事会条例
(2010年4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4、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监(理)事会议的,终止其监事职务。
       第九条  制造不团结因素、没有真正履行监事职责的终止其监事职务。
       第十条  如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应当书面提请监事会辞职。
       第十一条  罢免、增补监事应当监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协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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