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2010年4月修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协助志愿者(义工)组织的发展,促进志愿者(义工)组织的规范化运作,根据《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是经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考察审核同意,拥有十名以上志愿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常性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合法的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组织。
第三条 申请登记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填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团体会员登记表》由申请单位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在两周内安排人员进行考察。
第四条 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程序为:与申请单位领导座谈,了解单位申请意向,听取申请单位的志愿工作计划。经秘书处考察后,符合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秘书处给予批准;不符合的,不给予批准;秘书处必须在考察完后两周内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条 经秘书处批准成立的团体会员,其《团体会员登记表》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交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六条 团体会员应定期开展新志愿者入会培训及其它服务技能培训。团体会员可以自行安排培训,也可以向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派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团体会员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特性或特长优势,独立自主地开展义务服务活动,要求在活动交将活动方案交由协会审核,活动结束后将有关信息上报协会,协会在网站对其宣传,并提供人员与宣传的支持。
第八条 团体会员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也可以以团队名义参加,若以团队参加时,团体会员必须指定1-2人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管理与考核,并及时与当次活动的负责人联络。
第九条 团体会员开展的有关活动违反本会章程或本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秘书处可以责成团体会员予以纠正。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不得以福城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的名义开展促销等营利性的活动。义卖、募捐等筹款活动必须报请秘书处批准。违反本条规定,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表决是否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应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即时将规章制度上报协会;每年终,团体会员应向秘书处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做好本团体内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并定期向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上报,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根据星级志愿者表彰办法进行表彰,并积极推荐优秀志愿者参加上级评选。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负责人离开本单位或不再负责义务工作时,应向本单位领导申请确定新的团体会员负责人。新任团体会员负责人,应尽快熟悉工作,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可以自主吸收所在单位员工加入,也可以自主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调离所在单位的志愿者(义工)除名;团体会员原则上不吸收所在单位外的人员加入。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每年向福城志愿者协会交纳团体会费500元,会费以及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或自筹解决,团体会员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活动费用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要自行印制会员服、会员帽、旗帜或其它标识时,应接受协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交特别说明的,参照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可点击下载《团体会员管理办法》与《团体会员登记表》:
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及登记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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