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监事会条例
(2010年4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
4、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监(理)事会议的,终止其监事职务。
第九条 制造不团结因素、没有真正履行监事职责的终止其监事职务。
第十条 如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应当书面提请监事会辞职。
第十一条 罢免、增补监事应当监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协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