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表彰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和组织,提高全省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把湘江建设成为“东方莱茵河”,打造“绿色湖南”奉献智慧和力量,湖南省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特设立湖南省“母亲河奖”。 第二条
湖南省“母亲河奖”是我省领导小组根据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母亲河奖”的相关要求,在我省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专项奖项,是我省青少年生态环保事业的唯一奖项,评奖范围面向全省。 第三条
湖南省“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授权团省委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湖南省“母亲河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事宜。 第四条
评委会由席位评委和特约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共青团湖南省委、省委宣传部、省两型办、省绿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与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保护母亲河行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特约评委由湖南省“母亲河奖”协办单位负责人、支持单位负责人、生态环保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媒体负责人、环保社团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河(湖)段可以申报湖南省“母亲河奖”——
美丽家乡母亲河奖。 (一)本区域内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本区域内人文底蕴、自然风光、地方特色、生态植被等特点突出; (三)本区域内招商引资、产业梯度转移、开发区建设、旅游开发等成绩突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 (四)两年内所在河(湖)段区域未受到环保机关处罚。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两年内未受到环保机关处罚的企业,可以申报湖南省“母亲河奖”——突出贡献企业奖。 (一)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积极创新,贡献突出;或在推广、使用相关环保技术等方面有突出成效; (二)积极开展植绿护绿、环境教育、环境监护、资源节约等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江河湖泊的保护,在影响、带动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投身生态环保实践方面贡献突出; (三)大力支持、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在推动我国生态环保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都可以申报湖南省“母亲河奖”——突出贡献人物奖,优秀青少年优先。 (一)长期从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特别是在保护江河湖泊中有突出成就,事迹感人,影响广泛; (二)积极宣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大力倡树生态文明理念和公益意识、责任意识,广泛传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影响面大,动员力强; (三)发明、推广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成效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做出重要贡献的生态环保组织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提供重大支持的组织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湖南省“母亲河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往届已获奖者不再参评。 第九条
湖南省“母亲河奖”每届原则上评选“美丽家乡母亲河奖”
“突出贡献企业奖”、“突出贡献人物”、三类各10个左右,颁发证书、奖杯,由领导小组组织申报省政府有关荣誉。 第十条
湖南省“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推荐、审核。领导小组向市州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及社会发布评选通知、公告,市州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要求推荐候选人、组织。个人、组织也可直接向评委会自荐或公众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自荐对象或公众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所在市州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并向自荐对象、公众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 (二)初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组织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向评委会席位评委提交候选人、组织材料。经评委会席位评委初评投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得票数提出正式候选人、候选组织名单; (三)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正式候选人、组织所在地 (县及县以上)团组织,在所在单位或当地媒体等站点发出正式候选人、组织的申报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情况反馈地址和电话。如有正式候选人、组织被提出异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确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网络或手机短信、专家投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网络媒体或手机短信平台,对正式候选人、组织进行网络投票评选,同时组织进行专家投票评选,按得票数排序,提交评委会作为终评参考; (五)终评。领导小组召开评委会,结合网络投票和专家投票,对正式候选人、组织进行评审,按得票多少(得票须超过参评评委的半数)产生湖南省“母亲河奖”获得者; (六)公布结果。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适时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一条
任何时候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